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官媒解读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把纪委的权力关进笼子(4)

2017-01-09 02:32:17   人民日报海外版    参与评论()人

既然要监督,就要有所本。我想监督你,总得知道你哪些事儿可以干哪些事儿不可以干吧?总得知道你做一个事儿在程序上的依据吧?监督本身也是制度的产物,这个本,从全党而言,就是《党章》领衔的党内法规体系;就纪委而言,尤为有针对性的,就是即将出台的《规则(试行)》

这部党内法规的高明之处,在岛叔看来,其实就是“公开”二字。

官媒解读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把纪委的权力关进笼子

必然

怎么公开?

比如,“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

前阵子很火的中纪委大片《永远在路上》,里面周本顺就曾有这样一段独白:“哪个领导干部有问题,数额不大的话是不是就稍微放一放,这些都是我跟省纪委做的一些指示,一个市委书记本来应该早抓的,但是一直拖着不抓,中纪委催问了才抓,还有几个市级领导、厅级领导本来都应该抓的,最后都在我所谓的把握之下没有抓,没有贯彻中央’有腐必反’的决策。”

像周本顺这样,直接给省纪委打招呼、做指示的,以后都要登记备查。纪委审查的全过程,也都要录音录像,没什么可以藏有猫腻的地方。环节清晰,责任才可能到位;责任到位,才可能杜绝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发生糊涂账。

通稿里的这段话就亮明了,这套规则的要义,就是要把必要的工作程序,以及可能发生执纪违纪风险的关节点,向党内同志乃至社会公众交代清楚。如此,才能“把制度蕴含的力量充分释放出来”。

而一旦在具体操作中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老王则点明:“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严重的就要问责。”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文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一般应当”,这是个介乎“应当”和“可以”之间的措辞,意思是,存在例外;确有特殊性的党内法规,不公开发布亦可。但王岐山怎么说?“规则要向全社会公布,昭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

所以,约束纪检系统权力,也要动真格的。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例外,而是必然。

(责任编辑:马少騄 CN061)
关键词:官媒党内法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