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辽宁洪灾死者家属:没想到4年后 亲人才被关注(2)

2016-12-15 10:15:4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杨福珍称,灾后一周,在医院住院的她收到了镇领导送来的补偿金,她还存着当时工作人员给她开的“收据”,上面写明“因8月4日暴雨洪水造成于太铭、于学久、陈美玲三人死亡抚恤金”,共9万元。

付广萍称,洪灾两个月后,乡镇领导来到家里,送来6万元现金,说是死者的补偿金。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和证明。

洪灾20天后,牧牛河村的颜士珍被叫到乡政府,领取7万元补偿款,“乡里说其中3万元是丧葬费。”

洪灾5天后,同是牧牛河村的曲增余家收到乡镇通知,前去领取补偿款。“镇里工作人员递给我3万元现金,说全县都一样,死一个给3万元。”一个月后,曲增余收到房屋损坏补偿款4万元,还被要求在乡里开具的一份收据上签了名字。

此后,洪灾似乎只是乡里的谈资,村民说,平时也会刻意给遇难者家庭一些关照,“但是家庭破坏了就再也无法愈合。”

事情似乎就这样了结了,直到4年多后。

今年12月14日下午,鞍山官方成立的调查组确认,岫岩存在死亡人数瞒报情况。

对此,时任南马峪村会计的王从轸告诉新京报记者,当年8月4日早上五点,洪灾过后自己趟水进村,从村民处了解到有人被水冲走的消息。上午8点多,当时的主要乡镇领导一行数人来到村里,指挥救援和善后。

王从轸称,当时他已经核实到,村民杨福珍家中3人和付广萍家中两名老人被冲走,除老人辛世春外,其他四名村民遗体均被找到。当时乡镇领导进村后,他便口头告知“村里死亡5人”的消息,后来,经过仔细核实,又将死亡人员具体信息书面递交镇里。“但乡镇政府怎么往上报,村里就不知道了。”

王从轸透露,据他通过其他村了解到的情况,这场洪灾全县丧生总人数应该有30余人。

■追问

瞒报灾害死亡人数如何追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其第六十三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情节,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既然有法可依,为何仍会出现瞒报事件?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看来,这种情况的出现,与部分基层政府畸形的政绩观有关。汪玉凯表示,基层官员在升迁时,往往会面临重大安全突发事故“一票否决”的情况,在这种压力下,为了防止影响升迁,部分地方官员本着侥幸心理,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事故影响“往下压”。在他看来,突发灾害信息不仅不应该瞒报、少报,更应当向社会公开。

瞒报死亡人数,当地领导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行政法专家

李洋

说,对于谎报、瞒报领导干部的追责,除了按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进行党内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要加重问责。

汪玉凯认为,尽管事故起因是自然灾害,但根据我国的应急响应机制,因灾死亡30人以上的,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此种情形下,包括民政部等多部委需要介入。一些地方官员担心在天灾中,调查出“人祸”,因此会出现“瞒报”。而这一部分涉事官员,应当按照玩忽职守追究责任。新京报记者王煜李玉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