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这个副市长 与女儿同日受审同日获刑(图)(2)

2016-12-09 08:02:5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写忏悔书称对不起家人

2016年3月18日,省纪委三湘风纪网发布了李自成的忏悔书。

忏悔书称,“没下县里工作前,我曾经因收受红包礼金被市纪委查处,但好了伤疤忘了痛,没有深刻吸取教训。”

李自成在忏悔书中写道,“在担任县长、县委书记之后,随着权力增大,地位提高,我逐渐开始放松、放任自己。从收受土特产、到烟酒、到红包礼金、到受贿,胆子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利欲熏心、变本加厉。根本原因,是我的思想上出了问题,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出了问题,最终走上违法违纪的邪路。”

“96岁的老父亲知道我被关起来了还能活多久?2岁多的小外孙,我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前一天,还在陪他玩耍,现在怎么办?83岁的岳母腿脚不便,失去了依靠怎么办?特别是女儿和妻子,这样的打击能否经得起?这一切,都是我的错,我的罪。”

李自成写道,“接受调查以来,我深刻认识错误,解剖思想、深刻反省。我还要继续认真回忆、坦白交待,坚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是自己唯一的出路。”

他还表示,“请求给家人家庭留一条出路,留下简单的生活安排,有栖身之所、不流浪街头,让我今后在牢里改造也求得一点心安。”

像李自成这样“坑”孩子的家长有不少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注意到,像李自成这样在贪腐行为中将孩子拉下水,最终“坑”了孩子的落马官员不在少数,原深圳市政法委书记蒋尊玉便是其中之一。

2016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深圳市政法委书记蒋尊玉的独生女儿蒋丹丹共同受贿案,其被指收了7万元红包和保时捷跑车一辆。

所谓共同受贿,是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受贿的主体大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比如在薄熙来受贿案中,薄谷开来就是共同受贿人。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检察机关指控,蒋丹丹作为蒋尊玉的女儿,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责任。

据公开报道,蒋丹丹从小就融入了她父亲的“朋友圈”,私企老板李卫平与蒋尊玉相识于1990年,那时蒋丹丹还是孩子,她父亲让她叫李卫平“舅舅”,而从那时起李卫平就以各种理由给蒋丹丹巨额财物,从上万元的压岁钱到数百万元的学费、豪车、金条、钻戒。

从她的成长经历看,父母一直都在以她的名义收受贿赂,而在她自己看来接受别人的巨额钱物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她从来没认为这种事情会与犯罪沾边。

“不能要别人的东西”,这是我们小时候父母给我们上的人生第一课,“吃人嘴短,拿人手软”,这些简单而朴素的道理随着我们的成长会逐渐构建起我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可是在蒋尊玉的家庭教育中显然没有这一课,公权私用不但扭曲了他自己的“三观”,更扭曲了他女儿的“三观”。

近年被重新收监的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也与女儿同庭受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