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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谈罗尔事件:法律应是人性的低保

2016-12-06 07:21:01  人民日报    参与评论()人

罗尔接受采访

原标题:法律应是人性的低保

沸沸扬扬的“罗尔事件”,几经反转之后,当事者将部分微信用户赠予款原路退回至用户零钱包,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一部分人继续深挖罗尔的各种历史,吐槽他的求助资格乃至人品;还有一部分人在收到退款之后,再找到罗尔的另一篇文章,重新打赏给笑笑,很快上限又满了。

很难评判哪一种做法是对的,因为人们接受的是不同的“真相”,而且都有道德上的正确依据。有时候,我们的道德观念具有复杂的内涵,这一方面能够让各种不道德都及时遭受谴责,另一方面则是导致做好事的人要尽量高尚,被帮助的人必须很无辜,这客观上抬高了道德行为的成本,让人们的汹涌爱心潮水无法安静地引向需要的地方。

除了针对道德话题的激烈争论,舆论中自然地出现了要求法律出面来管,要求法律跟上时代变化的呼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名言人人皆知,但在包括“罗尔事件”在内的不少案例,都是在道德进退维谷之后,才想起来用法律来找底线,而不是先用法律定好空间,剩下的事情交给道德。很多人在国外都填过各种资格申请表,“你是否吸过毒”“你是否有酗酒史”……这样的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上这种预设的条件,是获得相对信任的前提。而且一旦出事后发现有隐瞒,法律就可以严厉地出面解决。

法律确实具有滞后性,但是也有强大的确定性。“罗尔事件”发生后,很多法学专家提供了细致的分析,从慈善法对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的区分,到民法、合同法、刑法对欺诈的定义和处置,可以说,现行的法律其实是够用的,只是我们没有主动加以运用。很多不够规范的个人求助,之所以最后引发了社会信任的阵痛,根本上是因为没有发挥法律的社会行为疫苗作用,没有把“丑话说在头里”,最后还是依靠道德的免疫作用在痛苦地自愈。

发起求助的个人、发布求助的平台,都是有法律责任的。特别是相关平台,作为相对更有能力、更有义务的相关方,应该主动地去适应新法新规的精神。实际上,在慈善法开始实施的9月,国家四个部门还曾推出《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在各种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各类平台如今都在争抢注意力、使用习惯、用户黏性,对内容提供倾向于从宽。然而,如今公众其实更需要可以简单核实和信任的内容,从而可以傻傻地去爱。即使一时做不到,也可以像《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对信息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看不到这一点,就看不到平台下一步的发展未来。同样,对于各级治理者来说,以传播平台、社会组织为重点,把现有的法律充分用好,也是需要跟上的课题。

我们还是要对自己的道德水平有信心,更应该了解自己的法治进步。电影《烈日灼心》中,警察伊谷春说过:我很喜欢法律。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给道德与法律一个清晰的边界,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很多事情就没那么复杂。当法律分解掉不必要的社会协作成本,道德自会去洗刷人们的内心。

延伸阅读:看了罗尔的采访,更心疼他女儿了

深圳市民罗尔利用女儿白血病博取公众同情,陷入“骗捐”风波。这两天,他连续接受多家电视台采访,回应公众对其家庭情况的诸多质疑。

不过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罗尔的回应不仅没有博得大家的理解和同情,反而让很多原本觉得“不管怎样救孩子要紧”的人心里十分不舒服。

文字实录

董超(深圳电视台主持人):最大的网上几个声音的质疑,一个就是您有三套房产还有车,那为什么还要捐款,这是不是有诈和骗的嫌疑。

罗尔:这个房子的话,不归她也不归我,虽然暂时在我名下,但深圳这个房子以后是要归儿子的,我是不能卖的。

东莞买的房子包括酒店公寓,酒店公寓署名是我现在老婆名字,另外还有一个就是一个东莞一个住宅楼,这个房子的话等儿子大学毕业以后,他参加工作以后我就想把东莞市区的房子给儿子。

看了视频,网友明白了,他的意思是儿子自己养,女儿网友养……





“我作为文人,写作没有错”

在接受山东电视台采访时,罗尔表示关于网传的公司是他帮朋友挂名的,他之前供职的杂志社停刊之后每月“只有4008元,根本不能维持生活”。并表示:“这件事(转一次给一块钱)是4人策划的”,之所以引发大家关注,“就是20万跟200万的差别而已”。

另外,他表示自己作为文人,写作卖文并没有错。

而对于网上公布的罗某笑治疗费用远远低于他文章中所称,他这样回应:

网友:消费大家的善良还有理了?


这次事件的核心人物罗尔

向社会公开道歉、全部“打赏资金”原路退回……一场源自感动、千万人参与的网络捐助,在舆论关注之下,仍未平息。但深圳“罗尔事件”之后,又有人开始自发捐赠。当前网络捐助正在加速兴起,此类纷争日益增多,“罗尔事件”折射的现象和引发的思考,不应被放过。据新华社

网络募捐性质如何认定?

在深圳罗尔网络捐赠事件中,仅依靠个人和一家没有慈善资质的公司发布的两篇微信文章,就在几天内募集到200多万元捐赠款。这让人见识到国内网络捐助的蓬勃力量。

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个人捐赠达到169.30亿元,其中,个人小额捐赠(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总额从2014年的58.6亿元上升到75亿元。而国内主要网络捐赠平台共筹款9.66亿元,较2014年增长127.29%。

然而,快速增长的网络慈善却常常“遇人不淑”。去年6、7月间,4岁南京重病女孩柯某获648万余元捐款,但其父母却被质疑滥用捐款,有数十名网友以涉嫌“诈捐”的名义报案,要求返还善款。

公众号、朋友圈等社交圈中,时常会遇到各类求助信息,有的是患病求医疗费、有的是贫困求学费……感动之下,动手转发或解囊相助的很多,但当事人如此募捐是否合法?信息发布方是否需要具有相关资质?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个人进行公开慈善募捐,应当与慈善组织合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说,个人和不具有慈善资质的公司在自己的平台上发布具体个人的求助信息属于“个人求助”,而非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募捐,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求助。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则认为,个人求助是在有限空间内进行的私人行为,但是通过互联网公众号转发就带有了公共性,而“罗尔事件”中小铜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并非慈善组织,本身没有公开募捐资格,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要由执法部门根据事实来认定。

信息披露怎样避免“鱼目混珠”?

“罗尔事件”之所以遭遇舆论围剿,是由于部分重要信息未向公众披露。互联网时代,网络慈善最怕信息失实失真。记者梳理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多个网络募捐热点事件发现,舆论都在聚焦信息的真实性。

信息披露不充分。比如“罗尔事件”中,罗尔只提及女儿的遭遇、妻子长期没有工作、父亲得重病等信息内容,而未披露其家庭有房有车,以及白血病女儿的治疗费用情况。

无中生有说假话。去年8月,广西防城港市一女子利用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谎称家人遇难,不仅骗取了数千网民同情,还诈骗近10万元捐款。

部分真实但“借鸡生蛋”。去年10月,安徽利辛女子李某自称下班路上为救女童而被恶犬咬成重伤,收到数十万善款。后经调查,李娟其实是在男友的狗场被咬伤的。从“见义勇为”到“骗捐善款”,舆论哗然。

家有难事向社会求助无可非议,但前提是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柱说,“罗尔事件”表面上看是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通等问题,实则暴露了现有募捐体系缺乏必要的信息证实机制,仍待规范。

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认为,网络募捐突破了传统募捐的时空限制,传播快、影响大、互动强、效率高,可及时有效地为受助者排忧解难。但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募捐信息真假难辨,这就需要提供空间服务的网络平台具有较高的甄别募捐信息真伪的能力,在信息发布前进行核实验证,让受捐者尽量披露更多的个人真实信息资料,并及时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吕胜柱表示,根据国家网信办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平台要对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如果网络平台出现诈骗、诽谤等事故,平台如未能提供溯源用户的实名信息,要承担相应责任。随着网络募捐的普及与社会慈善需求的扩大,募捐平台的数量也将越来越多。对于网络募捐平台的管理,宜从事前逐步发展到事中事后监管,比如对于网络募捐的信息公开与操作规范制定硬性要求,对接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监管如何平息“花错钱”焦虑?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7.4%的受访者曾通过网络平台参与过捐款,仅28.5%的受访者信任网络捐款中的慈善组织或募捐个人,62.4%的受访者担忧网络募捐存在诈捐、骗捐的潜在风险。

今年慈善法实行后,民政部通过了首批13家慈善互联网募捐平台。在不少法律界专家看来,13家“正规军”之外,不少带有慈善筹款性质的网络互助平台,以及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论坛等形式发起的“个人求助”行为等,均面临资金监管公信力缺乏的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类似案例共同点是“个人求助”者发布信息后,常利用个人账户接收善款,在缺乏第三方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即使求助的情况如病情属实,也可能面临质疑。

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网络互助平台也面临这样的尴尬:资金善款流向缺乏公信力的第三方监管。在当前行业仍缺乏监管细则的情况下,不少网络互助平台的资金监管常受到网友质疑。保监会于11月发布消息称,网络互助平台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及相应风险控制能力,其资金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难以管控,容易诱发金融风险。

蚂蚁互助创始人廖晓平说,网络互助平台多处于经营灰色地带和监管真空地带,希望监管部门推进设定行业行为准则,制定相关监管规则,对潜在风险进行管控。

“网络募捐是个新生事物,希望这次事件成为相关制度完善和成长的契机,更好监督和管理网络募捐资金的使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兰金说。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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