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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意见》虽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但要求续期问题要研究法律安排,所谓法律安排就不是朝令夕改,就要经过社会各界的酝酿讨论,就要履行必要的立法程序。特别是这个要求后的一句话是:“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整句话的倾向性就更明确了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换句话说,这一轮的产权保护,必然伴随着一批错案冤案的平反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份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
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可以说,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关系到每一名公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从本期起,经济周刊版将推出系列报道“增强财产安全感”,结合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深入解读《意见》精神,探讨如何让《意见》落到实处。敬请关注
——编 者
一问:《意见》为何格外重要?
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对稳定预期、增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11月28日,本报在一版头条刊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并配发本报评论员文章。一份篇幅不足4300字的文件,为何分量如此之重?一言以蔽之,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重大宣示、庄严承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重大改革举措。
计划经济时代是彻底的公有制天下,工厂是公有的,就连车间里的一个茶缸也是公有的,所以基本没有产权问题,也不必谈保护。只有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如何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问题才逐步凸显,产权保护制度才开始起步。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7年出台物权法,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那么,当前我国产权保护存在哪些问题呢?经济学家吴敬琏著文指出,我国产权保护状况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特别是未能实现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公有产权受到内部人侵犯和公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依然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严重损害技术创新积极性的行为也易发多发。
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例如当前我国经济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民间投资增速下降,虽然其中有产能过剩的原因,但更值得担忧、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一部分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对企业前途没有稳定的预期,因而导致投资兴业的意愿低落。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使《意见》具有多重极为重要的意义。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为我们提供了三个角度的解读:一是制度基石角度——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二是现代文明角度——全社会成员享受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三是恒产恒心角度——对稳定心理预期、增强人们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