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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的依据是什么?再审是否遭遇阻力?最高法回应(2)

2016-12-02 11:25:26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在这些足以影响对聂树斌定罪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依法纠正本案,不存在否定“两个基本”问题,不存在所谓的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的问题。

记者: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该案的再审为何耗时近半年?是否遭遇阻力?

最高法负责人:聂树斌案再审影响重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一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是体现立审分离的改革探索,三是体现了对第二巡回法庭改革探索的肯定。第二巡回法庭组成五人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组成强大审判团队,全力以赴开展工作,并在法定审限内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审结了这起各方关注、重大复杂的历史疑案。

期间,合议庭审查了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及其他案件卷宗百余卷;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下,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本案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

此外,合议庭先后5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全面、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及时发布相关审判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复查本案,此后山东高院扎实有效的复查工作为本案依法启动再审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依法纠错,同样得到了河北省有关部门和原办案单位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为保证申诉复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河北高院主动请求最高法对本案实行异地复查。在山东高院复查和最高法再审期间,河北方面给予了积极配合和支持。对于最高法的再审决定和再审判决,河北原办案部门均表示坚决服从,并将全力做好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相关后续工作。

此外,该案再审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五名检察人员全面审查了本案原始卷宗、复查材料及本院收集的相关材料。据了解,最高检还多次派员赴河北查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并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和证人,在此基础上向最高法提出书面检察意见,为聂树斌案的公正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该案再审为何没有开庭审理?

最高法负责人:对于是否开庭审理的问题,合议庭作了反复慎重研究,最终认为不开庭审理为宜。

一是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二是不开庭审理不影响公正审判。本案系按照二审程序再审,二审案件开庭或者不开庭审理,都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接受监督,回应关切。本案虽然不开庭审理,但通过全面阅卷,多次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检察机关意见,查明了案件事实,保障了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通过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公开宣判等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本案的关切,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再审活动的知情权。

关键词:聂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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