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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案49人顶格重判:挂名和签字的均难逃(图)(2)

2016-11-10 06:41:53  天津日报    参与评论()人

庭审直击: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天津市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8·12”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除大量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另有4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5件,涉及25人;瑞海公司等相关企业及责任人员犯罪2件,涉及人员24人。

系列案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瑞海公司相关人员的审判。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瑞海公司案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并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共计49332.97吨。同时,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余万元。由于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这是“8·12”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

在瑞海公司案的庭审现场,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记者更多听到的是13名被告人“没有异议”的声音。在法庭陈述中,多名被告人均对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对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对天津人民表示道歉,真诚忏悔。“我知罪认罪悔罪,”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在法庭陈述中表示,“作为瑞海公司的负责人之一,我对整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学伟说:“我想再次对事故中的逝者伤者及其家属、广大市民表示诚挚的谢罪,对给国家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谢罪,对给政府和广大部门带来大量艰难复杂的救助工作表示谢罪。”

11月8日,天津二中院还审理了中滨安评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案,该案涉及11名被告人。三天时间里,天津其他9家基层法院进行的,则是涉“8·12”事故25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的庭审。无论是涉嫌职务犯罪被告人,还是公司企业的被告人,其合法诉讼权利都得到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许多职务犯罪被告人在最后的陈述中同样表达了自己深刻的反省和诚恳的道歉。“我怀着极其沉痛的心情,向遇难群众、牺牲的消防官兵、公安民警表示深深的哀悼。”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主任武岱是此次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原职级最高(正局级)的两人之一,在法庭陈述中他表示,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深深认识到自己作为市交委主要负责人,确实存在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审查的行为,对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出现监管工作缺失,“我负有重要的不可推脱、不可回避的领导责任。我愿接受法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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