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极为惨重,举世瞩目。事故发生一年来,对49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工作,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记者就群众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问:“8·12”事故系列案件共27件,涉案人数49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5件,相关企业负责人及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件,您如何看待此次公开审理该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8·12”事故系列案件利用指定管辖、相对集中公开开庭和宣判,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满足了民众知情权、监督权,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对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勤勉工作,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8·12”系列案件审理期间,所有案件均召开了庭前会议,被告人均获得了辩护律师的帮助,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权获得了有效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发问、举证、质证、辩论权得以充分行使。案件开庭后,均在三日内宣判,这在类似案件的审判中是少有的。判决书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评判,对于法有据的均予以了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均予以了充分说理,真正做到了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
问:瑞海公司相关人员采取违法手段获取经营资质,非法储存危化品发生爆炸。依照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您认为法院将此次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确定为数个罪名是否适当?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是确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的“金标准”,我认为法院是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被告人罪名的,将此次事故确定为数个罪名,是准确、适当的。
具体来说,首先,按照我国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的规定,瑞海公司储存的氰化钠等七种危险化学品,是剧毒化学品,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三种物质中的毒害性物质,因此这种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其次,瑞海公司相关人员除了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外,还非法从事烧碱、电石等其他危化品的储存业务,这些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再者,瑞海公司相关人员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经营过程中,违规存放硝酸铵,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以及野蛮装卸等诸多违规操作行为,致使硝酸铵等危化品发生爆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依据刑法第136条,应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问:刑法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规定的刑罚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8.12”爆炸事故造成了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8亿元,后果特别严重,为什么对于学伟等主犯只判处了“死缓”和无期徒刑而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