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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慈善组织管理费不得高于年度总支出的13%

2016-10-20 18:25:16  中青在线    参与评论()人

中青在线北京10月2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民政部今天通过官网公布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门规定)。

从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同时,《慈善法》作出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授权规定。

民政部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委托清华大学数学科学系对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近5年来相关数据进行了量化分析,起草了规定,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意见,征求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今年8月下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三部门规定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原则、列支范围、列支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各类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比例。分别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制定了不同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规定了在计算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平均数额代替上年数额以及上年总收入的调整方式,针对小规模慈善组织运转的实际特点和慈善组织遇有特殊情形的,允许年度管理费用不适用一般规定;不允许因捐赠协议的单项约定违背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整体规定。

三部门规定明确界定了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的范围,包括: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三部门规定提出,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三部门规定明确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组织正常运转发生的费用,并以列举方式规定了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范围,包括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发生的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另外,三部门规定按照上年末净资产规模,分四档规定了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标准。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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