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限购后再出宁十三条稳定楼市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6〕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5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
1.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2.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
二、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
3.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4.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5.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三、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6.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节奏,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不得通过分批申报价格变相涨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7.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建委)
四、强化综合执法
8.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
9.打击不实炒作,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对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氛围的行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10.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南京日报、龙虎网等媒体发布商品房上市、销售等相关信息,引导市场增强理性。(责任部门:市房产局等)
11.市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金融办、人行南京营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履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市政府成立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房产局郭宏定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房产局吴春华副局长、市建委李真副主任、市物价局徐卫华副局长、市国土局冯雪渔副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业管理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施行执法情况周报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业管理部以及有关区政府)
13.市监察、督查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督查。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严肃查处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