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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周滨投标术:指定公司陪标 代替其他公司投标(2)

2016-07-21 10:28:49  澎湃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赛思通公司北京办事处经理肖保成称,他们提供了相关文件、印章,刘岩为他们公司制作了标书并代为参加投标,他们公司未派人参与招投标。

惠普公司也参与了这起串通投标项目。该公司网络服务部项目经理龙辉证实,2012年,他接受部门领导于滨峰的安排,为惠普公司制作黑龙江石油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管维项目投标书。在此过程中,他与刘岩沟通了公司的报价,之后,由刘取走公司的投标书去参与该项目投标。

最终,刘岩向招标人提供了中旭阳光公司、惠普公司、赛思通公司的投标资料,中旭阳光公司以两年420万元的标价中标。

2011年,在中石油股份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视频会议系统项目中,中旭阳光司又为参与投标的北京君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富蕊特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并安排人员代表这两家公司参与投标,最终以407万余元的报价中标。

串标:评委和竞争对手都能“打招呼”

周滨也会利用自己的身份请人帮忙,直接与招标人串通。

2007年,赵明和周滨商议承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地震解释系统服务器硬件设备采购项目。

为此,周滨请托时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王玉普予以关照。王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冯志强办理,此后,冯又安排大庆油田公司勘探研究院总工程师陈树民具体办理。

陈树民称,为帮助中旭阳光公司中标,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制定了技术方案,他还给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委打招呼给予关照。最后,中旭阳光公司以1215万余元的标价中标。

判决书还显示,2011年,赵明和周滨商议承接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加气站收费系统项目,遂安排路宁龙、罗奎与参与投标的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串通报价后进行投标。2012年6月,中旭阳光公司中标该项目,标额为650万元。

宜昌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中旭阳光公司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赵明、路宁龙、刘岩、罗奎身为中旭阳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考虑到路宁龙、刘岩、罗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路宁龙、刘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最终,宜昌中院对路、刘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均缓期两年执行;而罗奎则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中旭阳光公司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宜昌中院判处罚金5963万余元。而在此前,该公司代理律师李宏良还曾表示,中旭阳光作为单位犯罪,其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结果未给国家,他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且中旭阳光公司除本案犯罪外,经过多年努力已发展成为拥有较强实力、在市场知名度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给该公司一个凤凰涅磐、浴火重生的机会。

(责任编辑:翟明 CN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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