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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镇政府败诉13年拖欠3700万元 被列为“老赖”(2)

2016-06-23 07:37:37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根据辽宁省高院的判决,247万元自1997年11月开始计算利息,自1999年5月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至今年5月,本金加上利息等,长甸镇政府应偿还周胜喜3700余万元。

经周胜喜申请,今年6月,丹东中院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丹东中院6月13日作出的《执行决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胜喜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出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胜喜申请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院经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

■追访

镇政府曾回应无钱可还

昨日,新京报记者就巨额债务的对策问题致电长甸镇党委王书记,直至下午6时,对方一直未接电话。之后记者收到对方“我现在正在开会”的短信。

今年3月份,长甸镇政府田姓镇长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出示过一张“付款情况表”,上面显示:自2005年以来,长甸镇政府向周胜喜所支付的欠款,其中最小的一笔5000元,最大的一笔22万元,截至2016年3月共支付106万元。

田姓镇长称,并非政府不想还钱,但仅靠该镇自身根本还不上这些钱,还在申请县里帮助解决。

该镇长同时提出,希望可以暂停利息,挂账,否则“这样下去永远还不起这笔钱。”

律师:将向法院申请限制消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坐飞机、住宾馆、买车、旅游度假等九类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周胜喜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政府机关应该也在规定范围之内,在欠款未还清前,应当对镇里的负责人限制消费。律师会进一步向法院申请,限制长甸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等相关事宜。

专家:应追加执行上级政府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青峰表示,在债务纠纷这类民事案件中,政府与公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带头遵守法律的生效判决,但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是否可以由上级政府统筹解决镇政府的欠款,随后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在本案中,合同里约定周胜喜享有厂房的部分债权,但钱却被别人拿走了,这中间应该有一些问题,需要追究到底。同时,政府部门中“新官不理旧账”的心态比较普遍,但这种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执行专家谭秋桂表示,建议政府无力还债时,将上级政府追加为被执行人,以解决政府对判决的不执行问题。

(责任编辑:翟明 CN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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