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辽宁一镇政府败诉13年拖欠3700万元 被列为“老赖”(1)

2016-06-23 07:37:37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辽宁一镇政府败诉13年拖欠3700万元 被列为“老赖”

昨日,周胜喜拿着丹东市中级法院6月13日作出的《执行决定书》。新京报记者王巍摄

19年前,辽宁的周胜喜和镇政府签下一纸合同“盘下”了镇政府的厂房进行经营,但随后发现,他所经营的厂房承担着镇政府的巨额债务,周胜喜随后便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官司2003年胜诉,但因为镇政府号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时至今日,镇政府拖欠周胜喜本息共计3700万元一直搁置。

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本月,经周胜喜申请,法院将镇政府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周胜喜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最高院限制“老赖”消费的相关规定,会进一步向法院申请,限制长甸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等相关事宜。

签一纸合同巨额债务揽上身

75岁的周胜喜是辽宁人,1997年8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该县长甸镇政府在改革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的过程中,于1997年12月与周胜喜签订了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债权债务各600万元左右。

合同签订后,周胜喜才发现镇政府所享有的债权,早已被他人把钱要走,自己莫名承担了一身债务。“我买到的不是企业,是企业600万的债务,这一下子让我陷入绝境……”

2001年5月,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起诉至丹东中院,同年11月,丹东中院判决镇政府赔偿393万元。长甸镇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2002年4月,辽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同年12月,丹东中院裁定中止诉讼。

2003年7月3日,丹东中院判决驳回周胜喜的诉讼请求,长甸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周胜喜上诉,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指定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遭遇执行难儿子患病无钱医

周胜喜拿着胜诉判决,却在12年内没有拿到自己的钱。

而在此期间,周胜喜被砂轮厂之前的债权银行起诉至法院,砂轮厂被拍卖偿还银行的债务。但长甸镇政府和周胜喜之间的债务执行,却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有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法院写信反映此案执行难的情况,最高法院曾督办此案执行。

2011年,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辽宁高院裁定由丹东市中院执行。2011年9月,丹东中院裁定“长甸镇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我有一份19年前的合同,有一份13年前的判决,但这两份的法律文书却不管用……”周胜喜表示,19年前自己拥有经济师职称,担任过宽甸县农行办公室主任,曾想借企业改革的机会做出些事业,但今年75岁的他在漫长的诉讼和执行中被查出了多发性脑梗死、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

据周胜喜介绍,他生病急需用钱时,镇政府给过一些治病的钱,总共80余万元。而最让他痛心的是,在此过程中自己的大儿子因病不治去世,当时一身债务的周胜喜拿不出钱给儿子支付治疗费。

执行未果镇政府进“黑名单”

镇政府真的没有钱吗?据周胜喜的代理律师介绍,长甸镇政府有多处财产可供执行,镇政府有养鱼场出租、电站收入等。丹东中院曾想拍卖镇政府的旧办公楼,镇政府向法院打报告,要求如果拍卖就新旧办公楼一起拍卖,法院遂中止拍卖,后镇政府将查封中的旧楼变卖。丹东中院还曾划走镇政府的25万元,后镇政府称是扶贫款,需专款专用,法院又将钱退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