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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检察官卷入多场官司获刑 政府部门或介入案件(4)

2016-04-02 10:45:0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高祀君当年在看守所的一位“狱友”说,因为这件事,高祀君在看守所都出名了,有人都认为他被关傻了。

“其实我知道,他们不会放过我,他们是补充证据,最后还会起诉我。”高祀君说,“区检察院和法院不会想到我会上诉,他们再起诉我,就会出现重复起诉的情况,就会闹法律笑话。我就是要和他们较量一下,我当过检察官,一般的人从法律上斗不过我。”

2012年3月23日,高祀君再次接到城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出现了一个案件在城阳区法院和青岛中院同时审理的情况。

“一个案子两个法院同时审理,这是严重的程序错误。”高祀君的律师说,“我办了这么多年案子,第一次遇到这种事。”

真伪鉴定报告

城阳区检察院再次起诉的这份起诉书案号与2011年7月4日第一份起诉书相同,同为青城检刑诉[2011]246号。

2012年5月8日,高祀君接到第三份起诉书,案号被修改为青城检刑诉[2012]206号,但落款时间和3月23日接到的起诉书一样,为2012年3月23日。

2012年7月13日,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高祀君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高祀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城阳中院一审判决。

蹊跷的是,法院判决高祀君诱使孙建生作伪证,而当事人孙建生自己,却不承认高祀君指使自己作伪证的指控。孙建生后来的多份证明材料中均表示高祀君从没有指使自己作伪证。

在高祀君“妨害作证”案一次庭审上,孙建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他表示将机械费列入鉴定报告中的依据是广源发单方出具的工程结算表。

孙建生告诉新京报记者,鉴定报告确实是根据广源发单方面提供的工程结算表作出的,并且在鉴定报告做出来以后,复印四份,广源发和金玖源都拿到了,还专门有一段时间让他们对鉴定报告提意见,广源发在这段时间并没有提出异议。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那份工程结算表、工程结算书显示,承包方式为“包工、机械”。结算表有广源发设备处处长孙某某、工程处处长胡某某、蓬莱沥青总经理胡某某等人的签字。

孙建生说,2012年年初,城阳警方再次找到他,并给他一份工程鉴定报告,让孙建生按照警方的鉴定报告修改四年前的鉴定报告,“我当时认为这有问题,就没有让单位盖章,以自己的名义签了字。”

新京报记者看到了那份只有孙建生签字而没有加盖其单位公章的鉴定报告,而这份鉴定报告,作为高祀君的罪证出现在法庭上。

新京报记者联系了青岛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我不了解这个案子。”高祀君案在城阳法院审理期间,田孝民曾是该院院长。

申诉与迟迟未下的判决

从被刑拘,被逮捕到被判刑,高祀君一直不服,“从来就没认过罪”。

青岛中院一位熟悉案情的法官说,从卷宗看,高祀君确实从来没有认过罪。

2013年9月19日,高祀君羁押期满获释。

2014年2月,高祀君以母亲的名义向山东省高院递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青岛市中院刑事裁定书以及城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处高祀君无罪。高祀君说,以母亲的名义申诉,是想避免不必要的干扰。

2015年5月5日,山东省高院下发(2014)鲁刑监字第7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祀君“妨害作证”案进行再审。

2015年9月8日,高祀君的刑事再审案件在青岛中院开庭。高祀君和参加了当时庭审的知情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庭审时,出现了有利于高祀君的局面。

公诉人当庭称,“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高祀君指使孙建生作伪证。”

高祀君说,这次开庭后,案子直到现在也没有宣判。而按照法律规定的宣判时间,案子要在2015年11月6号完成审判,现在已经超期两个多月。

青岛中院一位办案人员说,案子从法律上讲不复杂,但是人事上很复杂,之所以拖到现在,是因为青岛中院主管案子的一位领导迟迟没有签字,上不了审委会,所以下不了判决。

具体是怎么样的“人事上很复杂”,高祀君并不了解。

作为公职人员做生意,高祀君已受到相应处罚。2005年,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对其诫勉处分,2011年停发工资。羁押期间,他已被检察院除名。

高祀君的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去世。他的妻子也已起诉离婚,孩子因为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不愿意再见他。

新京报记者安钟汝山东青岛报道

摄影/新京报记者安钟汝

(责任编辑:丁勇 C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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