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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律师致信国务院 吁速对疫苗案采取补救措施(2)

2016-03-29 17:14:11  财新网    参与评论()人

但其他事件中的疫苗不良反应受害者家属、上海市市民华秀珍表示,目前在疫苗注射前,注射方往往并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媒体对此的报道也很少。

对此,联名信中建议,应“立即在接种点的明显位置公布‘安全疫苗’知识;免费和收费疫苗的区别类知识;接种同种但不同品疫苗的自由选择权知识;疫苗接种反应知识,尤其是明确公布每种疫苗接种的疑似不良反应征兆及处置措施和具体的救济途径,且该知识必需根据医学发展持续更新”。

“应该把信息充分告知,将选择权交给家长”,王胜生说。

由于接种二类疫苗是自费、自愿行为,所以在接种前,公民除了有知情权,还有选择权。相关权益若要落实,疫苗异常反应报告和疫苗监测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基础。

卓小勤告诉财新记者,疫苗的品类不一定是越新越好。当一种疫苗投入使用得越久、不良反应暴露得越多,就能对现有疫苗进行淘汰。为此,需要建立疫苗异常反应的监测制度,收集大规模人群中的相关信息。有了监测数据后,厂家就需要在说明书上把可能的风险写出来,使公众对此知情。

但现状是,中国的疫苗异常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远未完善。

2005年,中国参照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建立了不良反应报告系统(AEFI),覆盖面从最初的10个省逐年扩大,报告的不良反应病例总数到2012年增加至近10万例。

到2005年,中国才加速建立全国范围的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检测系统;2009年,该系统才扩展到所有省份,并逐级向县镇村一级下延。但报告机制仍不完善。

2010年发布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对“疑似接种异常反应”只接受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的报告登记,疫苗受种者不在此列。

但在实际中,“临床医生没有动力报告(疑似异常反应),厂家更不会往脸上抹黑,最终只有极少数得到确认”,卓小勤称。

对此,联名信表示,现行的报告制度设计,监测不到中国“接种异常反应”的实情,应把“疫苗受种者”也纳入报告体系。

王胜生认为,有了这样的机制,更容易发现问题,例如在庞案中,如果早在五年前,一些“疫苗受种者”能集中反映疫苗无效情况,或将能尽早启动调查。

此外,中国关于疫苗不良反应的信息公开机制也尚未形成。

王胜生作为律师,曾接触到一些疑似疫苗异常反应受害者的家属。一个深圳的父亲,他的大女儿因服用糖丸(口服的脊灰减毒活疫苗)产生不良反应,二女儿出生后,这位父亲不敢让她再吃糖丸,但心里矛盾,又害怕她感染脊灰疾病。

王胜生认为,是相关信息的缺失让公民处于对未知的恐惧中。像上述家属所面临的选择,需要更多的公共讨论来协助厘清;但讨论的基础是要有大量的公开数据。

但卓小勤表示,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基础研究、临床试验中的不良反应症状资料不公开,找不到公开的渠道”,“厂家往往拿偶合事件推脱责任”。

2014年1月,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曾对财新记者表示,卫生部门考虑建立定期向公众公开疫苗异常反应数据的制度,“这不是保密的信息,只不过目前没有这个机制”。

华秀珍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级卫计部门就有定期公开疫苗监测信息的义务,但“目前还没有看到,媒体也没有报道”。

这次山东疫苗大案被曝光后,2016年3月24日在卫计委、食药监总局和公安部三部门召开的联合发布会上,食药监总局表示,这批疫苗出现安全性问题的概率较低,且从国家监测系统报告来看,过去五年未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增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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