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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设离婚登记室保护公民隐私

2015-12-31 11:27:3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12月31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下称“规范”),对婚姻登记机构设置、婚姻登记及领证补证程序、婚姻信息共享等进行规范,其中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离婚登记室,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这改变了原来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都在同一区域办理,个人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的问题,切实保护了当事人隐私。”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

《规范》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上岗,负责对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进行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以及建立婚姻档案等工作。

同时,《规范》还提出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颁证大厅,举行颁证仪式。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婚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闪婚闪离、家庭责任感缺失等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的现象。

“各地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内设立颁证大厅,将简单的结婚登记发证程序转变为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抛弃华而不实、铺张浪费的婚礼排场,在庄严的国徽下作出为爱相守、呵护一生的承诺。”这位负责人表示。

此外,对于补领婚姻登记证,《规范》还提出,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民政部解释,例如当事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延庆区,但现在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作生活,当事人可以在就近的婚姻登记处(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不必回到延庆区补领证件。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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