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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搭车收费现象时有发生(1)

2015-12-31 10:49:24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中新网12月31日电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日前,民政部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负责人指出,由于大多数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兼任,力量不足,人员变动大、更换频繁,导致办理登记随意性大、搭车收费现象和违法违规办理时有发生、办理登记时间无法保证等问题。

以下是答问具体内容:

问:2003年,民政部出台过《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时隔12年出台新的规范,主要是针对哪些新问题进行了修订?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暂行规范》已不能满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需修订。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主要对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办理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修订的重点包括: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为规范婚姻登记进一步提供支撑条件等问题。

问:为什么增加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原《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没有明确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因此,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婚姻登记,很多地方设置了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很多地方领导要求将辖区所有婚姻登记管辖权下放到乡(镇),以此作为联系群众、方便群众的举措。婚姻登记工作与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确立以及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关系,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数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兼任,力量不足,人员变动大、更换频繁,导致办理登记随意性大、搭车收费现象和违法违规办理时有发生、办理登记时间无法保证等问题。同时,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无独立办公场所,硬件设施较差,不能实现实时在线登记,没有档案室、档案管理不规范,不仅不能给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利,更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必须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婚姻登记依法依规、便民利民。

问:婚姻信息化联网现状,什么时候能实现全面联网?

近年来,民政部门不断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力度,自2012年6月起已经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为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2013年开始,我部多措并举督促各地抓紧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历史数据补录系统,供各地免费使用。目前,全国基本完成了现存的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有身份证号的历史数据补录工作,部分地区完成了建国以来现存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实时在线联网登记、历史数据补录、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核证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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