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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薄谷开来刘志军减刑未享“特殊待遇”(1)

2015-12-15 07:19:09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解读:薄谷开来刘志军减刑未享“特殊待遇”

薄谷开来。网络截图

解读:薄谷开来刘志军减刑未享“特殊待遇”1

刘志军。网络截图

原标题:薄谷开来、刘志军死缓减为无期

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份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减刑裁定,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和罪犯薄谷开来予以减刑。两人此前分别因犯故意杀人罪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故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薄谷开来

薄谷开来生于1958年11月15日。2012年8月19日,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核准对薄谷开来的刑事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现薄谷开来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狱中获得三次表扬

2014年9月25日,司法部燕城监狱提交了关于薄谷开来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薄谷开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列举了相关的具体事实。

《提请减刑建议书》显示薄谷开来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

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薄谷开来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薄谷开来没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故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刘志军

刘志军生于1953年1月29日。2013年7月8日,刘志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对刘志军的刑事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现刘志军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撰写文章获二等奖

秦城监狱2015年10月26日提交了关于刘志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建议书》显示

自交付执行以来,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

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于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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