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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薄谷开来死缓减为无期:不适用于终身监禁(2)

2015-12-15 06:33:14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刘志军于2013年7月8日被判处死缓,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并不适用于刘志军。

阮齐林表示,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下一步是会减为有期徒刑?还是一直在监狱服刑?这有待于刘志军的服刑表现,跟终身监禁制度并没有相关性。

 2 焦点

  “死缓”都会被减成“无期”吗?

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两年后可减为无期

新京报记者统计,在刘志军之前,已经有多名判处死缓的贪官,减为无期徒刑。

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天津市委原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原黑龙江绥化地委书记马德等等,均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其中,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卖官贪官”的马德,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获两次减刑,目前,马德刑期只剩下12年。

刘志军从死缓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消息传出后,网友对贪官减刑的质疑声掀起一个小高潮。

“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判处死缓的罪犯的,不仅仅针对贪官。”阮齐林表示,依据刑法,“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是否存在“故意犯罪”,是衡量罪犯能否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要件。

阮齐林表示,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例如在监所内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那么经最高院核准后将执行死刑。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无论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罪犯的实际服刑刑期不能少于15年,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 盘点

  刘志军变化: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

公安部秦城监狱在提请减刑建议书中称,在秦城监狱服刑的刘志军,表现良好,还被评为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与刚落马时相比,刘志军经过了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的变化。

据建议书显示,罪犯刘志军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其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狱中他还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而3年前,他还拒绝辩护。据媒体报道,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第二分院对刘志军进行审查起诉后,次日,检察官便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刘志军放弃了这一法定权利。

刘志军的律师钱列阳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他第一次见到刘志军是在2013年春节之前,会见并不愉快。“我们见面之后,我跟他介绍自己,告诉他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他担任辩护人。”刘志军望了望他说,“审查起诉意见都对,我签字。”

钱列阳回忆:他(刘志军)的态度明显不配合。第二次会见,刘志军的态度还是“不谈高铁,不谈法律”,说自己进来两年了,从来没有接触过律师,不知道法律有什么用。“他反复说一条,‘犯罪指控本身,我都认,事实都是这样’。”

庭审五日后,钱列阳在秦城监狱第三次会见刘志军,刘志军表示“无论生死,都不上诉。”钱列阳回忆,他问刘志军有没有话要带给女儿,“他回答,没有什么要说的。”

本版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王姝记者王梦遥王巍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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