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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布(1)

2015-12-10 17:24:24  环球网    参与评论()人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方便来京人员在本市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本市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非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在京港澳台人员的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性质】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凭证。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民政、卫计、交通、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完善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来京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推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暂住登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申领条件】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九条【提供材料】来京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实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和信息。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代为申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来京人员,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已取得《北京市居住证》的监护人代为办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证件制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北京市居住证》。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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