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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含北京河北等(图)(2)

2015-11-27 08:45:06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对此,近年来,地方政府纷纷出台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加以限制和规范。比如,2008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成为国内首个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政府规章。

2011年9月9日,广东省对外公布《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明确提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2012年10月30日,甘肃省发布《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作出明示,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记者粗略统计发现,截至目前,福建省、河北省、北京市、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近30个省级政府和较大市,都已出台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或指导意见。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核心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介绍,目前,省级政府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中,规范的范围有大有小。有的省份仅对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权进行规范,比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甘肃省、陕西省等;而有的省份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全部行政权力中的裁量权都纳入规范的范围之中,比如:福建省、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2014年年初,上海市推出“推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研报告”,提出应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基准制度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核心内容,对于减少执法随意性,解决同类案件因人而异、裁量差距大、显失公正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裁量基准不具有立法性质,仅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裁量权限的具体化,这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基准,归根结底是一种行政系统内部自制性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对裁量权行使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制的一种制度创新。

“虽然裁量基准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对外没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但是裁量基准的公开,可以更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加强自律与自制,从而以更主动的态度推动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王锡锌说。

时效约束是对自由裁量最好约束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因此,地方在制约自身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方面,对行政行为期限的明确,也是必须强调的内容。

比如,《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对时效的要求就可谓细致入微。其明确:仅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此,姜明安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选择权,有时这种选择余地、幅度甚至很大,给徇私枉法者钻空子提供了客观条件。从权力的本身性质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随着现代社会飞速发展,行政范围不断扩大,为发挥行政机关能动作用,这些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行政管理活动提出了挑战。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对行政自由裁量进行规制限制和标准明晰,就是制约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有效手段。”姜明安说。

(责任编辑:梁新华 cn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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