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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报批“老虎”家族贪腐:老子办事儿收钱 一抓一窝(2)

2015-04-13 13:36:15  解放军报    参与评论()人

2012年8月,安徽省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局长张冬受贿一案判决。张治淮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冬被判无期徒刑。

自2002年起,张治淮开始担任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一年后,张冬大专毕业,便成为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副科长,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工作。

2006年初,张冬被提拔为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此后父子形成家族贪腐集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41.81万元、港币40万元、购物卡1万元、价值人民币58.12万元的丰田越野车一辆;张治淮单独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55.1万元、购物卡20.8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25.52万元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6.19万元的住房一套(未遂);张冬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6万元。

不过,在种种父子搭档的贪腐组合中,官场父子兵不多见。

这缘于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中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父子“官商勾结”

相对来说,更常见的情况,是父与子“一官一商”,或者父亲通过儿子收受贿赂。

2011年,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与此同时,其子程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弟程海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0万元。冻结、扣押在案的相关财产及物品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是,1997年至2009年期间,程海波利用担任岳阳市委副书记,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及湖南省农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收受李加祥等19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961万多元。

其中,程海波单独收受财物人民币1312万多元,与程海良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96万多元;与程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2万元。

“被告人程海良、程高系程海波近亲属,二被告人受他人之托,利用程海波职权为他人谋私,并收受贿赂,在受贿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同犯。”法院认定。

李法宝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类案件中,最主要的是看父子双方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有的话将作共同受贿来处理。

“有些犯罪事实,不排除是亲属打着官员的旗号,在外面私下利用官员的影响和威望。”李法宝说,如果官员本人不知情,就不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知情,则有共同犯罪之嫌。

“上梁不正下梁歪”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在贪腐案中,通过子女配偶四处敛财的腐败行为已经日渐增加,“这是一种更大的腐败”。以刘铁男案为例,“首先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到配偶或子女身上,如果‘打铁自身硬’,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这种腐败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权者本人确实不知道;还有就是领导本身想腐败,但是自己出面没有子女配偶方便,所以他就不直接出面,通过子女配偶敛财,这种情况更加腐败。”汪玉凯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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