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念斌不满113万国家赔偿申请复议 要求赔偿1500万(2)

2015-03-19 07:34:43  人民网    参与评论()人

公孙雪:福州中院把伤残赔偿金这一块给驳回了,事实上,念斌确实是已经达到八级伤残了,念斌的八级伤残和八年的错拘错判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福州中院在这个过程中三次判处念斌死刑,这个时间周期是非常长的,因为这个涉及到他后续的治疗,如果这笔赔偿金都拿不到的话,那他后续的治疗根本无从保证。

关于1500余万元的申请赔偿总额,公孙雪说:

公孙雪:作为他的代理人我们的责任就是最大限度的为他挽回损失,抚慰他的精神创伤。因为现在可以预计不管将来福建省高院作出什么样的决定,给付念斌多少赔偿,现在都可以预见到是不可能填补他所遭受的身体损伤、精神的损害还有经济上的损失。我们也是希望通过念斌的案子,通过个案,尝试国家赔偿法的一些完善,将来也能在立法的时候,能够把在个案中做的尝试和努力吸收到立法的过程中去。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记者白宇)

国家赔偿申请书全文

赔偿请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许先丛,该院院长。

念斌于2014年12月25日因二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月22日送达(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念斌现不服该决定书,特此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撤销(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

1、向赔偿请求人当面赔礼道歉,并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全国性媒体上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3、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

5、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

6、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7、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

8、赔偿申请人的姐姐念建兰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

9、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

所申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15321805.84 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自2006年8月9日以来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错误追诉,遭受刑事拘留、逮捕、四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曾被移送死刑复核程序,长期遭受可能被随时执行死刑的精神折磨,直到2014年8月22日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历时八年,共计2936天。

八年审理最终证明指控赔偿请求人的证据无一成立,平潭县公安局为了破案立功,采取的违法侦讯手段数量之多,违法程度之恶劣,对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侵害之严重前所未见、令人发指:(1)以昼夜熬审、吊打、抓捕亲属相威胁获取认罪口供;(2)将审讯录像中刑讯逼供内容剪辑,送至公安部鉴定时调换检材,骗取影像完整鉴定;(3)非法控制律师会见,钳制律师与赔偿请求人谈话内容,强行录制会见录像作为有罪证据;(4)隐匿重要证人房东陈炎娇的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送检鉴定中伪造证据,关键性检材“水”无中生有,关键性质谱图反复三次出现“一图两用”;(6)隐匿关键性证据质谱图长达5年时间,至今仍有大量与可疑毒物“毒鼠强”相关的质谱图被隐匿。(7)错误拘留赔偿请求人之后,在案发地、在新闻媒体上大规模宣传案件告破,导致亡者家属聚集冲击赔偿请求人的住所,肆意砸毁、焚烧赔偿请求人家中财物。但是对赔偿请求人亲属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报警置若罔闻,不出警、不作为。赔偿请求人的父亲因家中噩运不断,家人安全朝夕不保,四个月后病倒去世;(9)没有任何新证据,报复性地将无罪释放刚刚10天的赔偿请求人再次列为犯罪嫌疑人。平潭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办错案之荒唐、办假案之恶劣,难以一一历数!他们的行为令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蒙羞,让请求人沉冤八年,被判死刑执行四次,更耽误了查清真相的最佳时机,令死者难以瞑目,致使赔偿请求人至今还在承受无端的怀疑,名誉无法恢复,生活无法正常。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