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今日在回应“对官员的减刑、假释等会有什么不同”问题时表示,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采取了更严格的标准。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宫鸣指出,对官员的减刑、假释等会有什么不同。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说。
从实体上,宫鸣称,根据中政委意见的要求,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采取了更严格的标准。
宫鸣进一步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罪犯实际服刑时间的规定,都是按照最低要求来表述的,比如说“服刑三年以后方可减刑”,是说罪犯至少要服刑到这个年限才可以减刑,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把这个问题理解成到了这个期限就必须减刑,这个理解是不对的。
宫鸣强调,关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问题,在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中政委的意见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说对职务犯罪罪犯如果判处的是无期徒刑,他必须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注意这里讲的是“方可减刑”,不是说他到了三年就一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该间隔两年以上,这是实体上有了进一步的要求。
宫鸣进一步指出,新司法解释和中政委的意见都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做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比如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要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这个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发明专利,而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这个重大贡献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宫鸣说,我们在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把握方面还要注意,对于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该罪犯有悔改表现,也就是说在考核时这不是加分的因素,是必须减分的因素。
程序规定方面,宫鸣指出,这次我们对于减刑、假释程序,在五个节点上都要从严控制,特别是前面四个节点,强调对于减刑、假释要一律公示,对于“三类罪犯”(包括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开庭审理,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开庭审理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来出席旁听,减刑、假释裁定做出之后要公示。
宫鸣表示,以前的公示一般是在服刑场所进行,这次我们设计的公示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公示走出了高墙之外,向社会公示。最高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平台搭建以后就要上网公示。社会公示对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是能够产生很大的监督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