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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规范算法推荐 发展科技法理(2)

二、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共建共治共享”、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等思想和理论,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指出了重要发展方向,也奠定了算法多元共治的本土理论基础。《规定》中着重建立了政府监督管理、推动企业自治、鼓励行业自律、发展行业标准、便利公民维权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有利于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算法治理,是“共建共治共享”的思想和基本理论在算法治理领域中的具体落地。

三、算法分级分类治理原则

网络空间具有层次划分并且包罗万象,分级分类治理是网络与信息法治里面的普遍原则。这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均有具体体现。《规定》第十九条中专门规定了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是分级分类治理原则的集中体现。此外,目前分级分类治理原则在《规定》中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由于其涉及国家安全风险,因而除《规定》中的一般规则外,还特别设置了“算法备案”“自评估”的特别义务。二是面向一些特定类别的服务,分别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第十九条)、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第二十条)、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等。分级分类治理避免了“一刀切”式的粗犷立法,有利于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四、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

如何解决好安全与发展、秩序与活力等目标之间的冲突,是科技法治领域的难点与重点。《规定》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基本原则。例如,《规定》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户标签功能的要求,反映了对多方利益和制度科学性的综合考量。再如,算法备案制度的建立,体现出柔性治理的特点,承载了多元化的复合型功能,包括信息收集功能、信息公示功能、企业自治激励功能等。未来算法备案等制度仍需进一步细化,在细化过程中也仍然需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我国在新一轮产业革命中具有一些领先世界的优势,要发挥好这种优势,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亟需探索一条算法治理的有效路径。《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既为在实践中出现的算法问题提供了系统的治理路径,又贯彻落实了在我国科技法治实践中总结和发展的法理原则,更在具体规范构建上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和探索,为未来更加综合、深化的科技法治体系构建提供了重要基础。(作者: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