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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人口发展(6)

从政策法规实施看,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经历了先内地后边疆、先城市后农村、先汉族后少数民族的过程,对少数民族执行有别于汉族的相对宽松政策。新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计划生育相关政策。20世纪70年代初,在汉族人口中先实行计划生育;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少数民族中鼓励计划生育。1992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明确规定,汉族城镇居民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农牧民可生育2个子女;少数民族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2个子女,农牧民可生育3个子女;人口较少民族不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差别化生育政策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口保持较快增长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族群众生育意愿趋同,2017年新疆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民族实施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即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2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3个子女。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调整情况,新疆还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新疆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始终坚持保障妇幼健康、预防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等理念,越来越多的群众知情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妇女自愿接受输卵管结扎术和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大大减轻了各族妇女非意愿妊娠和频繁生育负担。

从婚育观念看,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新疆尤其是南疆地区,由于宗教极端主义渗透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毒害程度深,大量群众被套上沉重的精神枷锁,正常的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不少少数民族群众在婚姻、家庭、生育等方面深受影响,早生早育、多生密育成为普遍现象。近年来,新疆依法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宗教极端主义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医疗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族群众对宗教极端思想危害性的认识明显提高,婚姻、生育、家庭观念积极转变,妇女经济、社会和家庭地位不断提高,各族妇女有更多机会接受中高等教育、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妇女就业人数和比例大幅提升。仅以2019年为例,新疆城镇新增妇女就业22.81万人,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47.43%。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日益深入人心,并成为社会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