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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意义非凡

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但是,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

这正是本案庭审的焦点所在,即对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评判的问题。

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进步技术之一。它所依赖的,是每个个体的生物特征,比如虹膜。这是与指纹、掌纹、静脉一样的生物特征,也被称为“人体密码”。与数字密码不同,生物特征是人无法改变的生理特征,是人的最后防线。这种重要性,恰如二审法院指出的: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顺延这样的逻辑,去动物园看动物是不是必须要“刷脸”呢?显然不是。一方面,郭兵在购票时双方约定的是指纹识别,提出“人脸识别”是动物园的单方措施;另一方面,“人脸识别”也不是看动物的必要前提,而所有个人生物信息的采集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有明确的保护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就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刑法也规定,不经同意而非法获取,或者将合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此类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