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
竞争和创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垄断不仅会损害竞争,而且会扼杀创新。发生在资本市场的并购行为,不仅会导致企业股权乃至控制权发生变化,而且会引发产业市场结构、竞争状况等变动,提升相关产业和市场的集中度。资本的无序扩张,并不仅仅限于资本市场的无序,其影响会蔓延至实体经济。这是因为,相关产业的市场集中度若被资本市场的无序扩张过度推高,且被同一资本控制或实际控制,极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因此,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而通过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层次,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反垄断的重点任务里,多次提到平台企业。平台企业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兴的市场主体,是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的产物,其充分利用数据资源等关键生产要素,借助网络载体,在不断进步的信息通信技术推动下,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显示出传统行业一些难以企及的竞争优势。但是,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频频实施基于“数据霸权”“程序霸权”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比如“二选一”“自我优待”“大数据杀熟”等。
在互联网行业实现竞争与创新的双赢,对于反垄断执法来讲是一个挑战。平台企业乃至互联网行业的创新驱动、动态竞争、网络效应等特点,既不能影响反垄断法的适用,更不能成为挑战反垄断法适用的借口。欧美等主要司法辖区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在经历过必要的“观望”阶段之后,启动了相应的反垄断执法行动。就我国而言,对互联网行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目的是维护竞争、鼓励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不是放任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更何况,反垄断法已经为创新提供应有的法律空间,例如该法第15条、第17条第一款中的“正当理由”、第28条“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等。平台企业也应用更高质量的创新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践行社会责任,提高核心竞争力,让老百姓进一步享受到科技进步、产业变革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