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党中央举旗定向、掌舵领航,指引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加强政治引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思想引领,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加强风范引领,以强大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凝聚党心军心民心。
第二十一条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统揽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统揽各方力量,领导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体行动。统揽国家治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党中央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强烈的忧患意识、无畏的革命精神,领导全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第六章决策部署
第二十三条党中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议题由中央政治局在党内一定范围征询意见后确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候补委员不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