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资源税法简化了纳税申报,降低了税收遵从成本。原《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资源税法则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根据资源税法,《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既赋予了地方税权,同时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体现,有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使得税法的具体实施更加因地制宜,同时也充分尊重了省级立法机关的税权。”白彦锋表示。
李旭红认为,通过税收立法对资源利用行为进行引导,有助于推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发挥作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资源税法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促进区域间资源开发的协调发展。
绿色效应不断释放
资源税究竟能给企业带来哪些变化?不妨看一个例子。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引导辖区内资源开采企业绿色发展,提高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今年1月份至7月份,广东省韶关市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资源税申报缴纳600万元,同比增长5.07%,体现了资源价格上涨后从价计征机制的正向调节作用。同时,税收优惠也促进了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该企业加大了低品位矿的综合回收利用,1月份至7月份共处理含铅锌低品位矿99万吨,享受减免资源税12.8万元。该公司负责人表示,“‘采富弃贫’的经营模式已成为历史,我们通过‘吃干榨净’低品位矿,提高资源利用率,既提高了经济效益,又保护了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