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日前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是“一国两制”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典范,不仅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属“一国两制”框架下中央事权,也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实现了“一国”和“两制”在制度上的互联互通,凸显了“一国”对“两制”的制度塑造能力和保护能力,全面准确展示了“一国两制”应有的法理基础和制度风貌。同时,该法也有效回击了香港反对派与西方反华势力所信奉的将“一国”与“两制”对立,将宪法与基本法对立的错误法理学,使“一国两制”回归初心。
香港国安法第一条明确,制定国安法依据的是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田飞龙表示,香港国安法首先是一部根据宪法,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而制定的重要国家性立法。其次,香港国安法也是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实施的一部分,与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并行不悖。“国安法不是对香港基本法23条的替代,更没有凌驾于基本法之上,而是根据基本法第1条和第12条确定的香港作为中国一部分及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结合维护国家安全实际情况和需要建构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的具体制度内涵,通过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中央直接立法不影响甚至仍然需要香港本地完成23条立法。”
田飞龙表示,全国人大此次作出有关决定,也是依照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这一权力,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也赋予了国安法最高法律效力。田飞龙同时表示,“中央有权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出现新情况,而当前法律无法应对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这在法理和制度上完全没有问题。特区政府仍有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的宪制责任,也有在香港国安法所针对的4种罪行之外,进一步完善香港本地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的法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