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第四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四十八条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第四十九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五十二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加强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