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再“瘦身”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熊丽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6月23日发布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今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本次修订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开放水平。其中,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17.5%,还有2条部分开放;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压减比例18.9%,还有1条部分开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深入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开放水平。2019年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2017年至2019年,在全球跨国投资连续下滑的背景下,我国吸引外资分别达1363亿美元、1383亿美元、1412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二位,实现了稳中有增、稳中提质。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表示,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配套文件,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决心,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