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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3)

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3)
2020-05-29 11:40:09 光明日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渠道程序以及各种类型协商民主的推进途径。5年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全过程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其一,协商体系的全过程性。构建起了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了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其二,协商内容的全过程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民主的全过程性在这两项制度中也有充分体现。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体现平等性、民主性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民主要求体现在两个结合上: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的结合。在团结统一的前提下,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是该区域所有民族共同的自治,是建立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民主团结的自治。其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的主要形式。这一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在农村、城市社区和企业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直接基础。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重要方式,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全方位、全流程的民主建设,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过程中使群众的民主权利切实发挥出来,从而在基层能够依法有效行使管理政治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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