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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九部门发文: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可获至少10年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

科技部等九部门发文: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可获至少10年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
2020-05-19 11:26:00 科技日报

5月18日,科技部官网公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9部门印发。《方案》明确,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3年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针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方案》指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方案》强调,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方案》提到,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方案》指出,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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