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各地开发的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的人员(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领流程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申领流程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实施期限为2020年全年);
2020年春节期间(截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