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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理】从“抗疫”实践看社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4)

【战“疫”说理】从“抗疫”实践看社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4)
2020-02-29 20:16:09 光明网

应急治理作用。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从此次疫情爆发后社会力量的迅速反应可以看出,多元参与的治理理念同样需要在应急领域普及,而社会力量也完全有能力成为应急治理的参与主体之一。在突发事件中,事发地点所在地区的个人志愿者往往能成为第一响应人,在短时间内实施人道救助、应急服务和心理支援。而发展良好的社会组织,则能作为应急治理主体之一,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事后重建两阶段均发挥作用,依靠其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强灵活性,开展细致而持续的项目。为促进社会力量应急治理功能的发挥,应给予应急响应者一定的制度保障和赋权,并强化社会组织应急能力的日常培训工作。

民生保障作用。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疫情防控中社会力量提供的多重关怀服务充分说明,社会力量不仅能够关注到民生问题的多重维度和多元对象、弥补政府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缺位或不足、满足民众的多样化需求,还能在提升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成为政府的有力助手。不同社会组织针对劳动者和企业所提供的不同服务,反映出在疫情等负面因素影响下,经济面临下行风险过程中社会力量的调节作用之重要性。未来一段时间,社会力量将成为保障社会稳定、改善民生、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重要主体,从不同角度增进人民福祉,提升公众获得感。遵循《决定》要求,开放更多服务领域由社会力量承担,将是下一阶段治理体系建设的可行尝试。

主体协同作用。“协同”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高频关键词之一,行政体制建设要求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强调多种政策协同发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整体性、精准性之外也强调协同性。实际上,政社协同也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防疫一线的实践充分说明,社会力量能够形成自发的协同体系并高效运转。为强化治理体系建设,应推广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协作机制,寻找到双方的契合点,产生多维互动,推进协同治理。

(责任编辑:周尹瑜 CN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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