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国家和各地的政府、人社厅(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延长假期、推迟复工等文件。
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用人单位在特殊时期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管理工作,小编收集整理了疫情防控期国家和地方的劳动用工政策,供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动者参考使用。
中央国家层面
▲中央明确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区和非紧迫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
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强调,当前疫情防控要系统周密、抓准关键。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和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
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市可依法经国务院批准,采取适当推迟开工开业开课等必要措施。
要切实做好节后人员返程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错峰疏导,指导有关单位
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对高风险人群延长居家留观时间或实行居家网上办公。
▲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印发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要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要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
此后,全国各省(区、市)也陆续出台相应的文件,据统计,截至目前,已经出台的地方规则包括:
省(区、市)复工信息
▲2月3日上班的有:
吉林:不早于 2 月 2 日 24 时前复工
四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要求有序组织复工
▲2月10日上班的最多,具体如下:
北京: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