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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发出通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单位和个人要这么做(2)

北京市政府发出通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单位和个人要这么做(2)
2020-01-24 15:33:23 北京日报

(二)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监测、研判、报告和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样本采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继续做好后备医院准备工作,抓好防控物资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传播。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商务、药监等部门负责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卫生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供应保障,保持市场稳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有关物资供应的价格执法,对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现场宰杀、违法销售畜禽、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对畜禽、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做好通过铁路、航空、公路等进出本市人员和运输工具的疫情防控工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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