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