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这一重要论断,蕴含重大创新,对于我国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经过长期不懈探索而逐渐形成的,是在实践中与时俱进而日臻完善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自觉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不断完善和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并上升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互促进,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基石。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须臾不可放松。一方面,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激励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增强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不断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