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盛松成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原司长,本文发表于8月17日澎湃新闻)
(1)为什么增设5年期以上品种?
目前,我国1年期MLF利率为3.3%,低于现有的贷款基准利率(4.35%)和LPR利率(4.31%),能一定程度引导贷款利率下行。
MLF不同期限利率
(2)如何理解LPR“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的定价方式?
我国信贷利率传导渠道
(3)MLF作为LPR锚定基准,短期权衡还是长期选择?
第二,MLF的交易对手方主要是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不在名单的中小银行很难参考MLF利率,为定价带来难度,未来是否需要进一步扩大交易商范围值得探讨。
第三,当前MLF最长期限只有1年,即使TMLF也仅三年,与5年期LPR存在一定期限错配,如何定价还需继续考量。
(4)资质较优小微企业可能更受利于改革,但最终实现“两轨并一轨”,畅通“利率传导的最后一公里”进程仍需继续努力。
第一,贷款优先进行市场化定价,对商业银行自身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提高。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是先贷款、后存款。贷款利率市场化后需要考虑银行负债端的情况,因商业银行资产端的定价与负债端的成本是联动的,两者需要协调推进的。若取消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采用市场化定价,而存款仍根据存款基准利率进行定价,这就对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盛松成,2019年3月)。如何对冲银行利率风险?是否增加利率衍生管理工具等需要考虑。
第二,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应考虑如何降低短期市场利率波动性的问题。当前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对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DR007)整体引导效果不错,但后者仍存在波动幅度太大等问题,完善利率走廊机制将尤为重要。
第三,公开市场操作对象为一级交易商,主要是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当前货币市场存在流动性分层现象,包商事件后中小银行同业存单发行量收缩、发行利率上行,流动性由大行向中小行传导受阻。因此,政策利率对中小行贷款利率传导效果有所减弱,叠加中小行风险偏好下行,或不利于弱势企业贷款。若一味强调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水平,或将加剧大行与中小行的竞争,增加中小银行经营风险。
第四,解决LPR定价机制是否能够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LPR新的定价方式确实能增强货币政策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