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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对本决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本决定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