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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2)

亮剑!“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2)
2019-06-29 12:35:20 新华社

针对违法行为新形势加大惩处力度

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操纵市场、“老鼠仓”案件的涉案金额明显增大,加大惩处力度已经成为业界普遍认知。

据监管部门数据,操纵市场案件的成交额普遍在千万元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元,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元;不少“老鼠仓”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千万元。

“此类案件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说。

为此,此次司法解释明显提高了有关违法成本。比如,将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中,“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都认定为“违法所得”。也就是,不仅赚了是“违法所得”,亏了也算。

入案标准也有调整。比如,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要让资本市场走得健康、走得稳,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政策必须要长‘牙齿’,要让犯罪分子瑟瑟发抖。”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说,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正是市场呼声。

持续发力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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