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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脚手架倒塌致5死3伤事故 5责任人获刑

湖北恩施脚手架倒塌致5死3伤事故 5责任人获刑
2019-05-07 15:23:06 北京头条

(原标题:Qnews|湖北恩施脚手架倒塌致5死3伤事故5责任人获刑)

2017年11月,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银行建始县支行在拆除老办公楼时,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事故造成事发时经过人行通道的5名行人死亡,3名行人受伤。事发后,万某等6名责任人被控制。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7日获悉,湖北恩施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5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到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人被判无罪。

湖北恩施脚手架倒塌致5死3伤事故 5责任人获刑

脚手架倒塌致5死3伤

2017年11月22日下午4时46分,位于恩施建始县业州大道的工商银行旧办公楼在进行拆除时,脚手架突然坍塌,后经全力搜救,现场共搜救出5名被掩埋人员,其中3名男性,2名女性,5名人员全部遇难。事故还造成3人受伤。

建始县法院一审认定,2017年8月12日,建始县工商银行确定由建始天成公司实施建始工行原办公楼(危房)拆除施工工程。同年8月28日,万某在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建始天成公司的资质,并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的书面委托,以建始天成公司的名义与建始工行签订了建始工行原办公楼(危房)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后万某邀约胡某(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合伙承包该工程。万某、胡某将该工程的钢管脚手架安装拆除分包给被告人周某,将该工程中四至七层的房屋人工拆除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张某。同年11月1日,建始县工商银行与同欣监理建始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明确被告人黄某为建始工行原办公楼(危房)拆除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事发当日16时46分,因拆除作业时堆积在建始工行临业州大道一侧的第5层外走廊板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使得该层外走廊板负荷严重超载发生坍塌,致使相同位置下部的外走廊及底部雨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瞬间相继坍塌,致使靠外走廊搭设的双排防护脚手架连带垮塌砸毁人行通道,造成经过人行通道的行人5人死亡,3名行人受伤。

湖北恩施脚手架倒塌致5死3伤事故 5责任人获刑

事故直接原因为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后经恩施州政府调查,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作业时,没有及时清除所在层楼面拆除的建筑垃圾,导致室外走道YKB板所受荷载严重累积超载。房屋本身质量状况较差,曾二次被鉴定为C级危房。

在管理方面,相关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施工前未对操作工人进行详细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应的技术交底;没有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在拆除施工过程中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未对拆除房屋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房屋的部分结构构件已产生较大变形时未及时予以发现,未采取相应可靠的临时性加固措施,防止结构失稳等。

5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1人无罪

建始县法院认为,万某、胡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涉案工程拆除作业的分包人并直接管理该生产作业,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未直接参与生产、作业的组织、指挥,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作为涉案工程的监理人员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作为涉案工程脚手架搭建拆除作业的分包人,对该作业以外的生产作业没有管理职责,其不应负事故责任。

万某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五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受刑罚处罚。

建始县法院一审以万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周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周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恩施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取得了架子工证书,具备搭建脚手架的合法资质事故调查报告及恩施州政府对该报告的批复也证实,本事故的发生排除防护脚手架的直接坍塌的可能,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与脚手架作业无关。周某不应负事故责任。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苖玉轩 CN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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