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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方案》 在北京等地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2019-01-18 13:58:08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目标任务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提出,要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

《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三是确保质量,保障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为保障试点政策落地,《方案》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实现三医联动。一是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二是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三是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政策衔接。

下一步,试点地区要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网,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目标:实现药价明显降低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张泉)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全面部署试点有关工作。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就落实试点改革举措,推进试点有关工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部分仿制药达到和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水平,为公平竞争提供了质量基础;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理顺了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和医保基金支付等的管理体制;以抗癌药减税为契机实施降价“组合拳”,形成了降低药价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社会对使用价格适宜的优质仿制药关注程度明显提高。这些变化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问:国家试点的目标任务、总体思路是什么?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试点有四项目标任务:一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二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三是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四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本次试点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一是国家组织。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试点城市形成联盟。二是联盟采购。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各试点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汇集需求和力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三是平台操作。试点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依法依规实施集中采购工作。

本次试点注意做好顶层设计。针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方案设计上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带量采购”,坚持公平竞争,坚持“联盟采购”。

■问:如何以三医联动推动试点政策的落地?

■答: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围绕“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完善有关政策,实现部门协同,形成三医联动,推动试点政策的落地。

医保方面:一是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原则上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的操作细则及过渡期政策,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二是预付药款,在总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减轻药企交易成本。三是对规范使用中选药品的医院,中选药品品种对应的总额预算不做调减,降低药价挤出的水分,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等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医疗方面: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医药方面:在中选结果执行中,国家药监局、工信部等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是确保药品质量过关。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二是确保及时供应。夯实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的责任,建立企业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确保供应稳定。三是确保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协议及时支付企业货款,调动企业积极性。

■问:试点当前进展及下一步计划是怎样的?

■答:试点工作分三阶段:第一阶段是集中招标阶段;第二阶段是执行结果、落实采购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实施阶段;第三阶段是总结经验、评估成效、完善政策阶段。试点经过周密的筹备,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正式中选结果,共有25个药品中选,中选价平均降幅52%,标志第一阶段已经完成。

下一步,将进入落地实施阶段,这既是工作的难点,也是试点政策和三医联动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需要做到中选结果执行到位,试点政策措施实施到位,指导监督执行配合到位。

与此同时,做好试点总结评估。在全流程抓好改革试点基础上,对减轻患者负担,完善集中采购机制,改善行业生态,促进医改等试点机制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研究试点扩大的可行性及完善政策。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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