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作为企业走出去的主管部门之一,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取消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民营企业可根据自身实力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无需事先取得资格核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走出去,为民营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要素资源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加强规划引导。引导民营企业有序走出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二是提高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水平。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鼓励民营企业联手开拓国际市场。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和权益保障。健全完善对外投资合作机制,丰富公共服务产品,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坚定维护民营企业海外合法权益。
(经济日报作者:姚进 冯其予 责编: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