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它的制定出台,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监察法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同时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留置等措施,并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在监察法通过3天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挂牌成立,一个党领导下的全新反腐败工作机构成立。
党的十九大后,巡视利剑再次出鞘。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已完成对40个地方、单位的巡视监督,第二轮巡视——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首次聚焦一个主题对26个地方和单位进行了政治体检。
与此同时,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察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利剑直插基层。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共对2120个党组织开展巡视,市、县两级党委共对12万个党组织开展巡察,发现各类问题97.5万个。
近期,中央办公厅又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对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拓展派驻全覆盖范围、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等作出全面部署,擦亮监督“探头”,为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
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随着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保障。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