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由公安部或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兑现奖励举报的,按照《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地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