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艳东:治理不文明行为,不能太依赖公安机关
近期,一些游客不文明行为频频见诸报端。如两名外籍游客在颐和园爬古寺墙头致瓦片掉落,西湖景区游客乱刻乱画,张掖丹霞地质公园游客不顾工作人员提示,翻越护栏踩在保护区地表拍照等事件。
治理不文明行为,目前多是依靠公安机关。西湖乱刻事件肇事者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颐和园翻墙事件发生后,园方也表示已报送公安机关。
涉及违法犯罪的,当然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但是,对乱丢垃圾、翻墙、霸座等不文明行为,如果都坐待公安机关处理,反而会出现路人观望效应,不利于社会道德的提高。类似不文明现象大量存在,公安机关有能力处理的只是被曝光的极小部分。在电信诈骗、盗窃犯罪仍然高发的背景下,不可能依靠公安机关一己之力提升社会道德。执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司法资源过多倾斜于不文明行为时,反而不利于打击严重违法犯罪。
治理不文明行为,必须多方努力,群防群治。
首先,要鼓励公民制止不文明行为,让失德行为陷入“朝阳群众”的汪洋大海。公民是不文明行为的目击者,也应当是第一线的制止者。不同于西方国家限制公民为公共利益进行正当防卫,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为了国家、公共利益进行正当防卫,这也是我国一贯鼓励人民制止不法现象的传统。换言之,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任何目击者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对乱刻乱画,目击者可以以呵斥、推搡、击打等予以制止;对霸座行为,任何乘客都可以采用拖拽的方式,强制其让出座位。只要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伤害,都属于法律允许的正当防卫。
其次,各单位应当承担看家护院的职责,不能形成公安依赖情结。根据《文物保护法》第66条,对于一般性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行为,文物所在单位也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换言之,文物所在单位既有保护义务,也有执法权限。文物所在单位不能只定位于保管者,更应该是保护者、执法者,应当尽一切手段,制止不文明行为,如建立预警机制,设置保护部门,防范违法行为;而不能将责任外推,坐待损害发生。在颐和园翻墙案件中,如果颐和园能够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加以制止,就不会出现瓦片掉落等损害后果。
最后,治理不文明行为,更需要法律之外的征信制度等配套措施。对于不文明行为的法律制裁,无论是罚款还是拘留,一般都比较轻微。如果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把乱刻乱画、逃票等不文明行为都记录到个人征信系统,进而影响到个人的入学、就业、贷款等,必然能加大违法成本,形成一次失信误终生的威慑效果。
应对不文明现象,需要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只有人人参与,各负其责,才能打造一个文明的社会环境。美好生活,在每一个公民的手中;良好秩序,在每一个单位的院内。(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